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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本草经集注·序录》文本辨正

沈澍农


  梁·陶弘景撰著的《本草经集注·序录》,是重要的古代中药学文献。该文献历史上主要有《证类本草》传本。至清末,又出现了敦煌卷子本的《序录》。后者 抄成于唐初以前,较好地保留了《序录》的原貌,因此受到了中药文献研究者的高度重视。丛春雨主编《敦煌中医药全书》(以下简称“全书”)、马继兴主编《敦 煌古医籍考释》(以下简称“考释”)、尚志钧等辑校《本草经集注》(以下简称“集注”),都对本文献作了较详尽的校勘和部分注释。但是,由于对敦煌本部分 文字内容看法不尽一致,在敦煌本与证类本异文的优劣判断和取舍、以及断句与注释上,就出现了各家不一的情况。本文以群联出版社复印罗振玉《吉石庵丛书》影 印敦煌本《序录》(以下简称“敦煌本”)为底本,比照三家校释,择其要者进行分析,希望由此对《本草经集注·序录》(包括“合药分剂料治法”部分)的文本 有更深入的认识,对其文意有更正确的理解。


  1、今检旧方用药,并有相恶、相反者,用之不乃为忤。……虽尔, 恐不及不用。

  “并”,《全书》、《考释》皆录作“亦”,与《证类》相合;《集注》录为“并亦”。
  今按:古人抄本常例,凡行间有字注于正行某字的正右侧,则表示更改正行中的该字。考敦煌本,原件正行作“亦”,其行间正右侧旁出“并”字,可知敦煌本 已改为“并”字。录为“亦”固属不当,二字兼收为“并亦”仍属不妥。

  又“不及”,三家并据《政类》改为“不如”。

  今按:“不及不用”,其意可通,与《证类》之“不如不用”意思相去不远,没有必要校改。


  2、其相须、相使,不必用[同]类,犹如和羹调食,鱼、肉、葱、 豉,各有所宜,共相宣发也。

  此为《全书》之句读,《考释》“类”下作句号,“调食”二字属下,余同此。

  今按:“鱼、肉”是调食的对象,而“葱、豉”是调食的配料,二者不可并列,因此“肉”下不应加顿号。本条《集注》句读为是。作:

  相须、相使,不必用[同]类,犹如和羹、调食鱼、肉,葱、豉各有所宜,共相宣发也。


  3、夫病之所由来虽多,而皆关于邪。……邪气之伤人,最为深重。 经络既受此气,传以入藏府,藏府随其虚实冷热,结以成病……但病亦别有先从鬼神来者,则宜以祈祷祛之。虽曰可祛,犹因药疗致益,李子豫赤丸之例是也。…… 大都神鬼之害人多端,疾病盖其一种之轻者耳。

  末句“疾病盖其一种之轻者耳”,上述三家并据《证类》改为:“疾病之源惟一种,盖有轻重之耳”。

  今按:本条意分数层。首先言明病因“皆关于邪”,其次说明“亦别有先从鬼神来者”,最后申述“神鬼之害人多端”,不仅是致病而已,疾病只是神鬼多端为 害中“一种之轻者耳”。层次分明,文意清楚。且不论病邪详分有多种,即以原文而言,则疾病已有邪气和神鬼二“源”,怎能说“疾病之源惟一种”呢?《证类》 之误明矣。

  又“传以入藏府”五字,《全书》和《考释》并据《证类》删其“以”字。按“以”在此可作连词解,故可不删。

  又“藏府”二字,《集注》重文,《全书》单重“藏”字,《考释》不重(与《证类》同),考敦煌本,“藏府”二字下各有一重文号,故应视为词组重文;惟 “府”字位于行末,其下的重文号转至了下行行首,有些特殊,但仍应认为“府”字重文。


  4、假令中风,中风乃数十种,伤寒诊[证]候亦廿余条,更复就中 求其例类[《证类》作“类例”],大归终以本性为根宗,然后配合诸证以命药耳。

  本条“大归终”三字,三本并据《证类》补为“大体归其始终”,并断作一句。

  今按:“大归”,犹言“大要”;“终”,有“终究”、“到底”之义。原卷文通意顺。反观《证类》,“大体”与“大归”义近,而“归其始终”四字在此反 觉义晦,应系后人误补。


  5、齐有尚书褚澄、徐文伯、嗣伯群从兄弟,治病亦十愈其九。

  本条,《全书》注“嗣伯群”“所指不详”;《集注》为上文徐文伯以上二十位古代名医出注,唯至此则略而不言,似乎是不知者阙如之意。

  今按:嗣伯,即徐嗣伯,“徐”字承前省;“从(旧音zònɡ)兄弟”者,堂兄弟也。徐文伯、徐嗣伯并为南北朝医家徐熙之曾孙,其家世代多有名医。“徐 文伯、嗣伯群从兄弟”,犹言“徐文伯、嗣伯等堂兄弟”。又本条标点符号的使用上,因前文姓名全称者之间用了顿号,而“文伯、嗣伯”之间的停顿又低了一层, 似乎不用标点为宜。


  6、祖云:“辨释经典,纵有异同,不足以伤风教。方药小小不达, 便寿韦夭。所由则后人受弊不少,何可轻以裁断?”

  本条,《全书》和《考释》都据《证类》校读为“……方药小小不达,便致寿夭所由,则后人受弊不少……”。又《考释》和《集注》都仅指出敦煌本缺一 “致”字,而未说“寿”下有“韦”字。

  今按:原文固然不可通,但依《证类》校后,文句依然费解。“寿夭”是指“寿命夭折”还是偏指“夭折”?“所由”二字如何解释?查敦煌本,正行有“便韦 夭”三字,“寿”字则注于“韦”字右方稍上位置。按古人抄写常规,凡改字应在被改字的正右方,而补字则在两字之间空档的右方。本处“寿”字不在“韦”字正 右方,似应视为补字;比正常位置略低,应是其上“便”字捺脚较长,使“寿”字降低了位置。反复推求,敦煌本作“便寿韦夭”其意可立,据音求义,应是“变寿 为夭”也;“所由”二字当属下,“所由则”者,即“所以故”、“由此故”也,虽有重复之嫌,但并非完全不可用。

  又敦煌本末句“以”与“裁”之间右旁还补有一字,其左下残损,略似“义”字,尚待进一步查考。从文例看,“以”下有一介词宾语为宜。


  7、案诸药所生,皆的有境界。

  《全书》注“的”字谓“不知所云”,“据上下文意改”为“各”字。

  今按:的,确也。其义明白可解。《全书》改之不当。


  8、方有云分等者,非分两之分也,谓诸药斤两多少皆同耳。……汤 酒中无分等也。

  本条两言“分等”,《全书》并据《政和本草》改为“等分”;《考释》、《集注》则只注明有此差异,而未作深究。

  今按:原文言明,“分”“非分两之分也”,而是“谓诸药斤两多少皆同耳”。换言之,“分”当读作去声,亦即分量之“份”。考古方书中,以早期抄本原貌 流传者多作“分等”,如《医心方》中即如此。《武威汉代医简》中一个方子的末后云:“凡九物,并冶合,其分各等,合和。”“其分各等”,正是“分等”之的 解。后世医书传抄中误成“等分”,反致义晦。当以敦煌本“分等”为是。


  9、凡筛丸散药竟,皆更合于臼中,以杵研之,治数百过,视色理和 同为佳。

  本条“竟”,《全书》据《政和本草》改为“毕”,《集注》则出校而未改原文。

  今按:原文作“竟”是。宋人避宋祖赵敬之名讳,连及“竟”字。影宋本《千金要方》中“竟”、“镜”末笔皆缺,是用缺笔避讳法。而《政和本草》则用改字 避讳法,故将“竟”改作近义词“毕”。今既以敦煌本为底本,则不当反改“竟”为“毕”。

  又“治”字,《全书》保留,《考释》谓原卷已删,《集注》云据《证类》删。

  今按:“治”字义可立,不宜轻删。且《医心方》卷一引《千金方》,本句作“以杵研冶之数百过”(今传影宋本《千金要方》无“冶”字,盖宋臣据俗本 改),“治”、“冶”字虽不同,却本于一源(加工药物,马王堆医书以下抄本书中多作“冶”,后世作“治”,可能是形误),以此证之,则本条亦当作“以杵研 治(冶)之数百过”。


  10、然则利汤欲生,少水而多取;补汤欲熟,多水而少取。好详视 之(“之”字据《证类》补),所得宁令少多。

  “所得宁令少多”六字,《全书》谓“文意不通”,故据《政和本草》改为“之,不得令水多少”;《考释》校改作“之,得宁令少多”;《集注》校补“之” 字,但又将此六字录为“所得宁令多少”。

  今按:“宁”者,宁可、宁愿;“少”者,稍也。原文是说,尽管煎药用水与取汁(所得)有一定大法,煎药时宜“好详视之”,但有所出入也是在所难免,这 种情况下比起“少取”来,宁可稍微多取。《政类》云“不得令水多少”,虽然也能合于原文,但其意与《序录》的原意显然有一定差异。《医心方》卷一引《千金 方》本句为“所得宁令水少多”,正与敦煌本同;而传世影宋本《千金要方》却与《政类》同。《医心方》未经宋臣改动,因此更接近原貌,可引为证。《集注》虽 基本照录原文,但将“少多”误录为“多少”,因而也无法正确理解。


  11、凡合膏,初以苦酒渍取(“取”字衍)令淹浃,复不用多汁, 密覆勿泄。

  “淹浃”,《全书》和《考释》并同,《集注》则作“淹,溲浃后”。

  今检影印本,正行作“淹溲”,“溲”字右旁有一“浃”字,按古人抄写常规,写在“溲”字正右的“浃”字是用来校改“溲”字的,因此应径读为“淹浃”, 且《序录》下文还有“(大黄)作汤者,先水渍令淹浃”之语,明证“淹浃”是习用语,不当录入“溲”字。至于“后”字,敦煌本“浃”字下确有一字,字迹欠 清,略似繁体“后”字,但作“后”文意不甚谐畅。日本友人真柳诚先生曾寄赠载有本条的据敦煌本原件影印单页,其字迹比群联本清楚,检之,该字似应认作 “復”,“复”者,又也,其义可立。


  12、三上三下,以泻其焦势,令药味得出,上之使匝匝沸仍下,下 之取沸静乃上。宁欲小生。

  “匝匝”,《全书》、《考释》皆认作“迎迎”,再据《证类》校改其为“匝匝”。今考影印原件,其实就写作“匝匝”,只是“匝”字末笔的竖折写作 “辶”,此乃“匝”之俗体,并非“迎”字,因此应该径写为“匝匝”。又《考释》注“匝匝”为“盛貌”,非是。“匝匝”者,周遍之义,“匝匝沸”与后文用胶 炙使“通体沸”义近。

    又三家并录“下之”二字为重文,今谨检敦煌本,“下”字下有重文号,“之”字下无(《医心方》同此),故不当重。


    13、可摩之膏,膏滓即宜 以薄病上,此盖贫野人欲兼尽其力。

    “薄”,《全书》、《考释》并据《证类》改作“敷”。

    今按:敷药义,古习用“傅”,又以音近而写作“付”、“勃”、“拊”、“附”等,“薄”亦是其中一个变写。仅敦煌医学卷子中就多有其例。而写作“敷”却是 晚近的变化。校点古书,不应以今律古,故不当改为“敷”。况且即在《证类》中,也是作“傅”而非作“敷”的。又《千金要方》卷一本条也作“傅”,而《医心 方》引之正作“薄”。


    14、凡汤中用麻黄,皆先 别煮两三沸,料去其沫,更益水如本数,乃内余药。

    “料”,原本该字右半不甚清晰,《全书》谓其从“卜”,《考释》谓其从“十”(检日本影印件从“十”较是),并据《政类》改为“掠”。《集注》径读作 “料”。

    今按:作“料”是。《小品方》(日本尊经阁藏古抄卷子本)、《医心方》载本条并作“断”,正是“料”俗字(从“米”从“斤”)之讹。“料”通“撩”,谓拨 弄去之也。至宋时,“掠”亦与之音近,故也可通写。求之原貌,则仍当作“料”。后文用蜜亦谓“料去其沫”,“料”用法同此,而《医心方》正作从“斤”之俗 字。


    15、凡丸、散用胶,皆先 炙,使通体沸起,燥乃可捣。有不浃处更炙之。

    “浃”,《考释》、《集注》并据《证类》改作“沸”。

    今按:“浃”,有通彻、周遍义。“不浃”者,正与“通体”相对,言有未沸之处也。据《证类》改作“沸”,虽文意尚切,却非原貌。《医心方》卷一引《千金 方》浃作“浃”,可证。


    16、凡用桂、厚朴、杜 仲……取里有味者称之。……紫菀洗去土皆毕乃称之。薤白、葱白除青令尽……鬼臼、黄连皆除根毛,蜀椒去闭口者及目。

    “及目”二字下,《全书》、《集注》并据《证类》补“熬之”二字。

    今按:“熬之”二字,敦煌本无,而《千金要方》和《医心方》并无,这应非误漏。考原文文意,自本条“凡用桂”之下,都是论述药物的选料标准,而选料标准同 时也是计量标准。因此,在紫菀如何“称之”之后所论及的薤白、葱白、鬼臼、黄连、蜀椒等的选料标准,应该也都是这些药物的称量标准,而不会在蜀椒之下横生 枝节,论及炮制之法。从原文看,“及目”二字后确实有所省略,上承前文,所省略者正是“称之”二字。《政类》编者见“及目”二字意有未足,臆补“熬之”, 显属不当,故不可从。